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指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費用計列和調整,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辦質函〔2020〕489號)、《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引》、《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深防疫指辦函〔2022〕21 號)、《深圳市建設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專班關于穩妥有序推進建設工地復工復產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現對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期和費用調整
疫情防控導致停工或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合同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本著友好協商、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順延、疫情防控費用及相應損失費用。
二、疫情防控費用
疫情防控費用是指承包人按照疫情防控指揮部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求,落實工地圍合式管理、網格化管理、應急準備、防疫消殺等防控措施而產生的費用,包括口罩、護目鏡、防護服、防護面屏、手套、測溫槍、紅外測溫儀、“電子哨兵”、消毒噴壺、電動噴霧器、酒精、消毒劑、廢棄防疫物資專用垃圾桶、防疫標語、宣傳牌、施工現場增加的專職衛生員工資,以及因疫情防控在工地內增加設置的應急處置用房、臨時隔離棚和對建筑工人實施“兩點一線”閉環管理而增加的通勤費等。
因疫情防控(包括疫情常態化防控)導致增加的疫情防控費用,可按實簽證列入工程造價,疫情防控費用只計取稅金,不參與下浮。合同對于疫情防控費用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三、人工、材料調差
(一)受疫情防控導致停工的建設工程,復工后當月人工、材料價格上漲的,合同有約定價差調整方式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價差調整方式或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停工期間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結合復工當月人工、材料價格水平進行協商,鼓勵雙方按“5%以內的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由施工單位承擔,超出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
(二)在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差范圍、調差幅度和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四、其他
(一)疫情防控期間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按上述原則調整合同價款,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二)尚未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充分考慮疫情防控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在招標文件明確疫情防控費用的計算方法。
(三)《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項目計價調整工作指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2年8月23日